一、創業時是設立公司仍然是其他形式的企業?

答:因為如今設立各類企業基本不存在資金門坎了,因而創業者應依據個人的具體情況,結合各種形式企業的責任承當模式,選取適合的組織形式。

個人創業可以選取的形式主要有申請登記從事個體工商戶,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或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團隊創業則可以選取設立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股分有限公司。

不同的組織形式責任承當模式:

(一)註冊個體工商戶其經營收入歸公民個人或家庭所有。其中,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償還;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償還。

(二)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於企業債務承當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於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當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殲滅。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以公司財產對於外承當責任,但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理當對於公司債務承當連帶責任。

(四)合夥企業對於企業債務先用合夥企業財產抵償,在抵償不足時,由合夥人以其財產承當無限連帶責任。因為合夥人對於合夥企業債務承當無限連帶責任。

(五)有限責任公司以及股分有限公司以其整個財產對於公司的債務承當責任,而股東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分)為限對於公司承當責任。

因為公司之外的組織形式需要以個人財產對於企業債務承當連帶責任,而創業者的風險承當能力並不高,因而在創業早期,建議採納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創業風險。

但必需要強調的是,大多數投資者在創業過程中都習氣性地將企業理解為私人財產,因而企業的錢也是自己的錢。然而在公司軌制中這種意識是危險的,公司是獨立於投資人的「法人」。在一人有限公司中,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理當對於公司債務承當連帶責任。若果泛起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交叉使用的情況,還有可能還會涉及挪用資金最等刑事案件,真功夫創始人蔡達標被判職務侵佔罪以及挪用資金罪便是例證。因而公司要樹立完美的財務軌制,投資人要把企業以及個人財產分開,防止法律風險。

二、是否需要簽訂合夥協定、公司章程等基礎架構的軌制性檔案來明確投資者之間的權力義務?

答:因為起始創業者大多都是關系親密的親戚、同窗或朋友,往往羞於談及權力、利益、責任配置問題,而且在籌備創業時更注重如何在外部開拓業務而不正視內定建構。

然而在創業早期的激情過後,公司發展壯大後或遭遇挫折時,就頗有可能會在上述問題上發生紛爭,若果不能妥善處理就會致使創業半途失敗。為了能夠有效的規避這種問題的發生,就請求在創業伊始通過合夥協定或公司章程等軌制性檔案來明確各個創業者之間的權力義務劃分。這些軌制性檔案能夠有效地防止以及解決之後利益配置不公,債務承當不平的問題。在檔案中,創業者可以就各自佔創業事項多少利益比例,各自承當的債務比例,各自的工作內容,如何引入新的創業伙伴以及結束機制等問題都一一的做出明確商定。一旦發生法律糾紛,這些軌制性檔案即是維護所有人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

三、簽訂合夥協定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概括地規定了合夥協定必需要載明的十項內容,而要使合夥協定更有針對於性、還有可動作性還需要注意下列兩個方面:

(一)合同夥投資撤資及職責的關聯規定

1. 出資細節,商定每一個人出資多少,如何分紅。

2. 議事規則,商定重大問題如何進行討論。

3. 職責細節,商定每一個人負責的內容,若果執行。

4. 結束機制,商定在何種情況下合夥人可以結束,結束的時候如何計算資本。

(二)意見分歧解決模式

1. 經營方向過錯後的調整專案,可以商定是扭轉經營方向仍然是扭轉執行策略。

2. 觀點分歧的解決專案,可以商定是直接投票解決,仍然是先找專家進行諮詢論證後再解決。

(三) 經營項目計劃利益配置以及責任承當

1. 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哪些項目。

2. 經營項目該如何分階段推進。

3. 經營項目收益該如何配置,失敗該如何承當責任。

4. 什麼情況下該終止某經營項目。

四、起草有限公司章程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不少創業者在創立有限公司時視公司章程為無物,認為其只是工商局備案的一手續而已,但在法律上公司章程是有限公司治理的「憲法性檔案」,對於其不正視將可能帶來諸多後續的麻煩。

起草公司章程需要注意下列方面:

(一)分紅權、優先認購權及表決權

《公司法》容許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可以對於公司的分紅權、優先認購權及表決權做出尤其規定。因而公司章程中可以商定公司分紅、優先認購權及表決權與實繳出資比例相分享,以保證公司運作的效力。

(二)股東會的招集次數以及知會時間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期會議招集的次數屬於公司章程必需規定的事項。一般情況下,股東人數少,且棲身集中的,可以適量規定較多的會議次數;股東人數多,且棲身擴散的情況,董事會成員多由主要股東出任的情況,可以適量減少會議次數。但股東會作為抉擇公司重大事項的權力機構,按期會議多者不宜越過二個月一次,少者亦不應低於半年一次,建議每季度一次為宜。

《公司法》規定會議召開15日前知會全體股東的一般性規定較漫長、僵化,公司章程頗有必要進行調整。至按期會議一般於會議召開前10天為宜;臨時會議一般是在非標準情況下的特殊支配,應規定為會議召開前較短的時間,可斟酌3至5天為宜。

(三)股東會的議事模式以及表決程式(股東會議事規則)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模式以及表決程式,除了該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因為股東會議事規則涉及內容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誘發各部份內容的失衡以及過分迥異,建議作為公司章程附件,綜合股東會議事模式以及表決程式、會議的次數以及知會等內容,單列「股東會議事規則」專門檔案。

作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東會議事規則」,一般應涵蓋下列內容:

1.股東會的職權,規定哪些事情由股東會抉擇。

2.首次股東會的召開程式。

3.股東會召開會議的次數以及知會。

4.股東會會會議出席人數的請求。

5. 股東會人數無法達到請求時該如何處理。

6. 股東會會議的招集以及主持程式。

7. 股東會會議招集的特殊情況。

8. 股東會會議形成決議的前提。

9. 非會議形式發生決議的前提。

10. 會議記錄。

(四)董事會的組成、發生及董事任期

基於有限責任公司封鎖性、人合性、可控性強的特色,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發生更有利於股東的信任以及器重。尤為是私營中小型公司,一般不宜比照股分有限公司,由董事會發生董事長及副董事長。

關於董事的任期,在3年限度內依法由公司章程予以規定。若果多數董事由股東出任的情況下,董事任期按最高上限3年便可。非此情況下,可斟酌每年改選一次。

(五)董事會的議事模式以及表決程式(董事會議事規則)

董事會的議事模式以及表決程式,因內容多、又擁有獨立性以及程式性強的特徵,宜結合其它關聯內容概括為「董事會議事規則」,作為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泛起,其基本內容為:

1.董事會的職權。

2.閉會期間的權力行使問題。

3.董事的任期。

4.會議的次數以及知會。

5.會議的出席。

6.會議的招集以及主持。

7.決議的形成。

8.會議記錄。

(六)執行董事的職權

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拋卻董事會的設定,僅設一位執行董事。《公司法》並授權公司章程對於執行董事的職權做出規定。此種架構下,一般可拋卻設經理職位,公司章程將執行董事的職權,宜界定為《公司法》中關於董事會的部份職權及關於經理職權的結合。執行董事主要行使的權力有: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軌制;抉擇內定管理機構的設定;主持公司的出產經營管理工作;聘任公司進階管理人員。

(七)經理的職權

經理崗位設定與否屬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任選項,但現實中一般會設此崗,公司章程在沒有尤其規定之下,《公司法》賦與的是一個強勢經理的概念。鑒於不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徵信體系的殘缺,職業經理人隊伍的不成熟。為了最大限度維護股東利益,防範內定人節制公司局面的發生,公司經理的職權由董事會或董事長,依據經理的個人情況尤其授權,適時調整為宜。若按上述專案動作,公司章程應明確規定之。

(八)監事會的設立與組成

設立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實踐中5至7人為宜。應該注意的是,基於樹立人本性公司以及公司社會屬性的理念,《公司法》規定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但對于一些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從減少管理成本、提高效力的角度啟程,公司章程規定不設監事會,僅設二名監事,應為務實之舉。

(九)監事會的議事模式以及表決程式(監事會議事規則)

監事會的議事模式以及表決程式作為「監事會議事規則」的一部份,與「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相同,鑒於其獨立性、程式性強的特色,宜以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泛起。

(十)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依法容許股權轉讓行為。首先,股東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其整個或部份股權。此種情況下,僅是變更了股東的出資比例或減少了股東數量,不會發生股東之間的信任危機。當股東向外人轉讓股權時,股東之間的信任優勢將受到衝擊,尤為是股東較少的小型公司,因為外人受讓股權有可能對於公司發生推翻性危機。然而,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章程沒有尤其規定的情況下,股東向外人轉讓股權是無法終局阻止的。緣故是: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儘管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贊成,但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贊成轉讓的,不贊成的股東理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贊成轉讓。

鑒於上述情況,公司章程應因企制宜,對於向外人轉讓股權做出適合規定。現實中,小型公司可以阻止股權外部轉讓。緣故是:股東若果認為其利益受到公司、董事、高管或其他股東的不當損害,徹底可以通過協商、調劑或訴訟解決,除了此以外,公司的安定性應是最大的利益選取。至於股東人數較多、規模較大的公司,對於股權外轉不宜限制過嚴,但相比公司法的一般性規定,公司章程仍然是應適量從嚴。

(十一)股權繼承

在公司章程沒有事先規制的前提下,自然人股東逝世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歷。而此種模式,與上述股東對於外轉讓股權相似,必將發生有限責任公司的信任危機。因而,繼承與否,公司章程若規定需股東表決通過較為適宜。但為了維護逝世股東及其親屬的利益,公司章程應規定逝世股東親屬在不能繼承股東資歷的情況下,其他股東按持股的比例負有收購其整個股權的義務;或是公司通過法定減資程式返回逝世股東的股權力益。

(十二)財務會計講演的完成及送交股東期限

公司理當在每一會計年度完畢時編製財務會計講演,並依法需經會計事務所審計。《公司法》授權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於上述財務會計講演送交股東的時間做出規定。為了切實落實好股東的監督權及知情權,公司章程應限定財務會計講演的完成時間為年度完畢2個月之內,送交時間應限定在編製完成7日之內為宜。

五、是否有必要樹立各方面的企業管理軌制,有哪些方面的管理軌制是需要尤其注意的?

答:不少創業者不注意企業的內定管理軌制,認為創業早期的主要精力在於業務開拓,對於內定軌制的建設不過重視。然而一套全面、系統的企業規章管理軌制,對於企業運作效力的提高以及運營成本的降低有主要意義,因而有必要樹立全面系統的企業管理軌制。

六、企業完美人事用工軌制該注意哪些問題?

企業完美人事用工軌制需要注意下列問題:

(一)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並依法購買社保。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請求支付雙倍薪資,而沒有依法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的將會受到勞動保障部門的罰款,造成企業非出產成本的增添。

簽訂書面合同的時候要注意依據企業的情況規定競業阻止以及保密協定的內容。

(二)做好入職審查工作。招聘過程中的入職審查是對於入職者的身份、履歷進行核實的過程,其主要目的是防止未與原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的人員或是負有競業阻止義務的人員進入本企業。《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了或是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理當承當連帶賠償責任。因而企業在新員工入職審查過程中理當請求有工作履歷的應聘者提供與原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

在入職審查過程中,身份證明的審查也是很主要的。公安部有專門的查驗公民身份證真實性的平台,企業理當積極進取應用這一平台查驗新入職員工的身份情況。若果新入職員工的身份證丟失,請求新入職的員工提供「無違法犯罪惡為證明」也是其中一個辦法。

(三)執行好告訴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理當如實告訴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前提、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出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請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理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軌制以及重大事項抉擇公示,或是告訴勞動者。在實踐中,法院審查這一點主要是看是否通過了公示程式。鑒於網站公告、電子信件傳輸、鼓吹欄公告這三種公示模式都不易於舉證。所以企業在公示時盡可能採用書面形式。

(四)以「緊迫聯絡人」模式合法地實現就職擔保。《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以及其他證件,不得請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是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一邊是勞動者的求職心切一邊是企業的用工風險,勞動者以及企業兩難。若果在招聘軌制的表格設計中加入一欄「緊迫聯絡人」。請求入職者提供1-2名親屬的聯絡電話以及住址,然後進行審查核實。既能解決外埠勞動者就業以及又能防範企業用工風險。

(五)樹立完美的績效考查軌制。《勞動合同法》第39條是關於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了勞動合同的規定,「嚴重違反公司規章軌制」這一法律規定恰是企業制訂具體考查獎懲處法掌握主動權的源泉。恰是因為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就給企業留下了自行制訂相應獎懲標準的空間。企業可以結合自身特色,依據企業規模、盈利狀況以及員工數量自行制訂多層次、多檔位的考查獎懲處法。

(六)樹立完美的檔案管理軌制。企業檔案是企業在出產、經營流動中形成的對於本企業擁有儲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資料。檔案管理是為了高效、有序地應用檔案材料,提高企業工作效力。對于現代企業來說檔案管理軌制還有其特殊的價值。就拿人事檔案來說,規範化的檔案管理可為企業提供員工個人閱歷、業務水平、工作表現、工作變動等情況,便於企業知人善任。其法律意義也尤為主要,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規範化的檔案管理軌制可以說明企業規避因不能舉證致使的敗訴風險。

七、企業可以從哪些方面著手完美財務管理軌制?

(一)債權債務管理。企業若果不正視對於賒銷及其賬款的管理以及節制,最後形成呆死賬而無法收回,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甚至因為資金鏈的斷裂而倒閉。所以企業自身要樹立賬款回收軌制以及逾期款催收軌制,也要結合對於合同的審查以及執行的規範來規避風險。對於重大的項目以及合同要提前進行資信調查,對於遇到有逾期情況的客戶要主動瞭解其經營狀況以及資產情況,摸清其資產規模、性質以及權屬,一旦發生訴訟可以直接進行顧全,防止損失的擴展。

(二)內定財會人員管理。財務管理人員在利益驅使下有犯罪風險,同時也可能有人員工作失誤發生過錯記錄,因而有必要完美監督檢查軌制。

(三)財務風險管理。企業主要有籌資風險、投資風險、現金流量風險以及連帶債務風險,都需要予以高度的管理節制。

八、對於外簽訂合同需要尤其注意什麼事項?

答:簽訂合同需要尤其注意的事項以及細節太繁雜,而且需要結合具體的合同分別對於待,但主要有下列幾個方面需要尤其留心:

(一)簽訂前對於合作對象的主體資歷進行審查

1.審查合作方的基本情況。先要瞭解對於方是否具備法人或是代理人資歷,有無簽訂合同的權力。

2.審查合作方有沒有相應的從業資歷。

3.調查合作方的商業信用以及履約能力。

4.查閱國家對於該交易有沒有尤其規定,目的在於確定雙方的權力義務是否合法有效;涉及特種經營行業的,還需要檢視是否有特殊的經營許可證。

5.涉及專利、商標、版權的需要檢視是否為專利、商標、版權的所有權人。以上這些可以禮聘律師做資信調查,到工商局等關聯行政管理部門查詢關聯情況並分析得出資信結論。

(二)做好對於合同各主要條款的審查工作

合同的簽訂最佳採納書面形式,做到用詞準確,防止發生歧義。對于主要的合同條款,要字斟句酌,對于主要的合同應禮聘專業律師審查,以防患於未然。合同的基本條款要具備,尤為是交易的內容、執行模式以及期限、違約責任要商定清楚。

(三)採用有效措施,做好合同執行過程中的風險防範工作

合同執行時要注意保留關聯的證明資料:

1.在執行合同時最佳有對比完整的書面往來檔案,而且都必需有對於方當事人的確認;

2.若果開啟程票時對於方貨款未付清,應在發票上註明等措施。

(四) 依法應用合同執行中的抗辨權防範風險

遇到法定前提或是合作方違約可能損害到我方利益的情況時,可以依法採用中止執行或解除了合同的法子,維護本本企業的權益。

九、企業如何節制成本?

答:企業的成本可以分為出產成本與非出產成本,而非出產成本的節制更為主要,值得注意的非出產成本業務有:會議成本;採購成本;溝通成本;加班成本;人材流動成本;崗位錯位成本;流程成本;停滯資源成本;企業文化成本;信用成本;風險成本;企業家成本。

在這些非出產成本中,通過法律資源的管理與應用可以減少內含人材流動成本、信用成本、風險成本,這些都是企業非出產成本節制中很主要的內容。

十、初創的企業是否需要禮聘法律參謀?

答:起始創業的企業暫時無須要禮聘法律參謀,一方面是沒有必要,另一方面是簡單的法務可之外包。融資的時候必定要請律師,而且要請最佳、最專業的律師,融資完成後公司可以設立一個法務部門,內定法務交給法律部處理,遇到其他專業性很強的非訴訟業務或是訴訟業務時還需要禮聘外部律師,即便是世界級的企業,法務部實力領先,但仍然是將專業性很強的業務交給專業律師來辦理。

十一、創業公司在不同的成長階段中,可能會需要到哪些法律服務?

答:初創階段有註冊公司(內含股權協定、章程、年報等)、代理記賬報稅(稅務報到、稅收減免等)、知識產權維護(商標申請、版權維護、專利申請及維護)、勞動人事(勞動合同、人事軌制、社保公積金開戶與繳納)等。

發展階段有融資協定、融資諮詢,股權結構、期權設定等。

高速成長階段有併購協定、併購諮詢與禮聘律師,股分制改造等。

IPO階段有上市計劃與律師盡職調查講演等。

破產清理階段有破產清理,結束機制等。

十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什麼,有什麼作用?

答: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力,執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其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力。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定負責組織以及領導出產經營流動,對於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流動。

十三、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定要是執行董事(董事長)?

答:《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是經理擔任。因而,公司經理也可以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然而必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中的「經理」並不是普通的經理,而是對於公司董事會負責的進階管理人員。依據《公司法》的規定,經理可以行使八項主要的職權。換言之,《公司法》中的經理至關於人們常說的總經理、首席執行官。

十四、執行董事以及董事長有什麼區別?

答: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設董事會並選舉董事長,但股東人數較少或是規模較少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改設一位執行董事。換言之,執行董事只泛起在不設董事會的有限公司,行使董事會的職權。

十五、一個自然人能否創立多家公司?

答:一個自然人可以創立多家公司,但《公司法》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並且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十六、公司一般用到哪些印章?它們的作用與法律效勞如何?

答:公司印章主要內含公章、財務私人章、合同私人章這三個,需依據關聯規定到工商、公安、開戶銀行備案或預留印鑒。公司也可以依據需要刻制稅務章、報關章、內定使用的部門章等。

有一種說法,認為公司公章的效勞要大於財務私人章,而財務私人章的效勞又要大於合同私人章等其他印章,這主要是公司從自己使用的角度所做的分類,在法律效勞上,公司各類印章一般擁有等同效勞,公司印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表現形式而非意思表示本身,公司印章是否發生預期法律效勞,主要取決於印章的載體是否體現了公司的意思。

對於印章法律效勞的評判,是價值判斷而非事實認定,所以主要體現在發生爭議時。簡單舉幾個時常會碰到的情景:

(一)偽造印章。若果經鑒定與工商、公安備案的印鑒不一致,一般可認定不代表公司意思,也就是公司無需對於此負責。然而,若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有簽字(不是簽章),一般會推定對於公司有約束力;若果與相同的交易物件有相似交易並已執行完畢(典型如以前的合同、對於賬等),也會推定對於公司有約束力。

(二)錯用印章。內定印章對於外使用,如人力章、行政章對於外簽訂合同。印章類型過錯使用,如對於賬單上加蓋稅務章,勞動合同加蓋財務章。一般情景下僅有印章不發生效勞,但如蓋章的同時有經辦人簽字,則是否對於公司生效取決於該經辦人是否為代理人或合同特殊的特定經辦人。

(三)分公司印章的效勞。依據公司法,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歷,發生的責任由公司承當,其地位相似於公司的內設機構。但分公司與普通內設機構因公司法的特殊規定而發生不同的後果,如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糾紛中的被告,而內設部門就不行。公司的事務加蓋分公司的印章,一般會對於公司有約束力。

(四)電子印章的效勞。《電子簽名法》已承認了電子印章的合法效勞,因而不得僅因為採納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勞。

十七、企業融資需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答:對于初創企業而言,資金無疑是癥結的問題之一。企業融資必需要注意下列幾個法律問題:

(一)投資人的法律主體地位。依據法律規定,某些組織是不能進行商業流動的,若果尋找這些組織進行投資將可能致使協定無效,鋪張成本,造成經營風險。

(二)投融資項目要相符中央政府以及處所政府的產業政策。在中國現有政策環境下,許多投資領功能變數是不容許外資企業甚至民營企業涉足的。

(三)融資模式的選取。融資的模式有不少選取,例如:債權融資、股權融資、優先股融資、租賃融資等,各種融資模式對於雙方的權力以及義務的配置也有很大的不同,對於企業經營的影響重大。

(四)回報的形式以及模式的選取。例如債權融資中本金的還款計劃、利息計算、擔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點商定。若果投資人投入資金或是其他的資產從而獲取投資項目公司的股權,則需要重點支配股權的比例、分紅的比例以及時間等等。相對於來講,投資人更為關切投資回報方面的問題。

(五)可行性鑽研講演、商業計劃書、投資建議書的撰寫。劉先生被請求提供的檔案就是商業計劃書。上述三個檔名稱不同,內容大同小異,內含融資項目各方面的情況介紹。這些檔案的撰寫請求真實、準確,這是投資人判斷是否投資的基本依據之一。

(六)盡職調查中可能涉及的問題。律師進行的盡職調查是對於融資人以及投融資項目的有關法律狀況進行全面的瞭解,依據瞭解的情況向投資人出具的盡職調查講演。

(七)股權支配。股權支配是投資人以及融資人就項目達成一致後,雙方期近將成立的企業中的權力配置的博弈。因為法律沒有十分有力的救援措施,現在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大股東節制公司,損害公司以及小股東的利益情況。對於股權進行周密詳細的支配是融資人以及投資人需要鄭重斟酌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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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創業時是設立公司仍然是其他形式的企業?

答:因為如今設立各類企業基本不存在資金門坎了,因而創業者應依據個人的具體情況,結合各種形式企業的責任承當模式,選取適合的組織形式。

個人創業可以選取的形式主要有申請登記從事個體工商戶,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或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團隊創業則可以選取設立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股分有限公司。

不同的組織形式責任承當模式:

(一)註冊個體工商戶其經營收入歸公民個人或家庭所有。其中,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償還;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償還。

(二)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於企業債務承當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於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當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殲滅。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以公司財產對於外承當責任,但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理當對於公司債務承當連帶責任。

(四)合夥企業對於企業債務先用合夥企業財產抵償,在抵償不足時,由合夥人以其財產承當無限連帶責任。因為合夥人對於合夥企業債務承當無限連帶責任。

(五)有限責任公司以及股分有限公司以其整個財產對於公司的債務承當責任,而股東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分)為限對於公司承當責任。

因為公司之外的組織形式需要以個人財產對於企業債務承當連帶責任,而創業者的風險承當能力並不高,因而在創業早期,建議採納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創業風險。

但必需要強調的是,大多數投資者在創業過程中都習氣性地將企業理解為私人財產,因而企業的錢也是自己的錢。然而在公司軌制中這種意識是危險的,公司是獨立於投資人的「法人」。在一人有限公司中,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理當對於公司債務承當連帶責任。若果泛起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交叉使用的情況,還有可能還會涉及挪用資金最等刑事案件,真功夫創始人蔡達標被判職務侵佔罪以及挪用資金罪便是例證。因而公司要樹立完美的財務軌制,投資人要把企業以及個人財產分開,防止法律風險。

二、是否需要簽訂合夥協定、公司章程等基礎架構的軌制性檔案來明確投資者之間的權力義務?

答:因為起始創業者大多都是關系親密的親戚、同窗或朋友,往往羞於談及權力、利益、責任配置問題,而且在籌備創業時更注重如何在外部開拓業務而不正視內定建構。

然而在創業早期的激情過後,公司發展壯大後或遭遇挫折時,就頗有可能會在上述問題上發生紛爭,若果不能妥善處理就會致使創業半途失敗。為了能夠有效的規避這種問題的發生,就請求在創業伊始通過合夥協定或公司章程等軌制性檔案來明確各個創業者之間的權力義務劃分。這些軌制性檔案能夠有效地防止以及解決之後利益配置不公,債務承當不平的問題。在檔案中,創業者可以就各自佔創業事項多少利益比例,各自承當的債務比例,各自的工作內容,如何引入新的創業伙伴以及結束機制等問題都一一的做出明確商定。一旦發生法律糾紛,這些軌制性檔案即是維護所有人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

三、簽訂合夥協定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概括地規定了合夥協定必需要載明的十項內容,而要使合夥協定更有針對於性、還有可動作性還需要注意下列兩個方面:

(一)合同夥投資撤資及職責的關聯規定

1. 出資細節,商定每一個人出資多少,如何分紅。

2. 議事規則,商定重大問題如何進行討論。

3. 職責細節,商定每一個人負責的內容,若果執行。

4. 結束機制,商定在何種情況下合夥人可以結束,結束的時候如何計算資本。

(二)意見分歧解決模式

1. 經營方向過錯後的調整專案,可以商定是扭轉經營方向仍然是扭轉執行策略。

2. 觀點分歧的解決專案,可以商定是直接投票解決,仍然是先找專家進行諮詢論證後再解決。

(三) 經營項目計劃利益配置以及責任承當

1. 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哪些項目。

2. 經營項目該如何分階段推進。

3. 經營項目收益該如何配置,失敗該如何承當責任。

4. 什麼情況下該終止某經營項目。

四、起草有限公司章程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不少創業者在創立有限公司時視公司章程為無物,認為其只是工商局備案的一手續而已,但在法律上公司章程是有限公司治理的「憲法性檔案」,對於其不正視將可能帶來諸多後續的麻煩。

起草公司章程需要注意下列方面:

(一)分紅權、優先認購權及表決權

《公司法》容許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可以對於公司的分紅權、優先認購權及表決權做出尤其規定。因而公司章程中可以商定公司分紅、優先認購權及表決權與實繳出資比例相分享,以保證公司運作的效力。

(二)股東會的招集次數以及知會時間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期會議招集的次數屬於公司章程必需規定的事項。一般情況下,股東人數少,且棲身集中的,可以適量規定較多的會議次數;股東人數多,且棲身擴散的情況,董事會成員多由主要股東出任的情況,可以適量減少會議次數。但股東會作為抉擇公司重大事項的權力機構,按期會議多者不宜越過二個月一次,少者亦不應低於半年一次,建議每季度一次為宜。

《公司法》規定會議召開15日前知會全體股東的一般性規定較漫長、僵化,公司章程頗有必要進行調整。至按期會議一般於會議召開前10天為宜;臨時會議一般是在非標準情況下的特殊支配,應規定為會議召開前較短的時間,可斟酌3至5天為宜。

(三)股東會的議事模式以及表決程式(股東會議事規則)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模式以及表決程式,除了該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因為股東會議事規則涉及內容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誘發各部份內容的失衡以及過分迥異,建議作為公司章程附件,綜合股東會議事模式以及表決程式、會議的次數以及知會等內容,單列「股東會議事規則」專門檔案。

作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東會議事規則」,一般應涵蓋下列內容:

1.股東會的職權,規定哪些事情由股東會抉擇。

2.首次股東會的召開程式。

3.股東會召開會議的次數以及知會。

4.股東會會會議出席人數的請求。

5. 股東會人數無法達到請求時該如何處理。

6. 股東會會議的招集以及主持程式。

7. 股東會會議招集的特殊情況。

8. 股東會會議形成決議的前提。

9. 非會議形式發生決議的前提。

10. 會議記錄。

(四)董事會的組成、發生及董事任期

基於有限責任公司封鎖性、人合性、可控性強的特色,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發生更有利於股東的信任以及器重。尤為是私營中小型公司,一般不宜比照股分有限公司,由董事會發生董事長及副董事長。

關於董事的任期,在3年限度內依法由公司章程予以規定。若果多數董事由股東出任的情況下,董事任期按最高上限3年便可。非此情況下,可斟酌每年改選一次。

(五)董事會的議事模式以及表決程式(董事會議事規則)

董事會的議事模式以及表決程式,因內容多、又擁有獨立性以及程式性強的特徵,宜結合其它關聯內容概括為「董事會議事規則」,作為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泛起,其基本內容為:

1.董事會的職權。

2.閉會期間的權力行使問題。

3.董事的任期。

4.會議的次數以及知會。

5.會議的出席。

6.會議的招集以及主持。

7.決議的形成。

8.會議記錄。

(六)執行董事的職權

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拋卻董事會的設定,僅設一位執行董事。《公司法》並授權公司章程對於執行董事的職權做出規定。此種架構下,一般可拋卻設經理職位,公司章程將執行董事的職權,宜界定為《公司法》中關於董事會的部份職權及關於經理職權的結合。執行董事主要行使的權力有: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軌制;抉擇內定管理機構的設定;主持公司的出產經營管理工作;聘任公司進階管理人員。

(七)經理的職權

經理崗位設定與否屬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任選項,但現實中一般會設此崗,公司章程在沒有尤其規定之下,《公司法》賦與的是一個強勢經理的概念。鑒於不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徵信體系的殘缺,職業經理人隊伍的不成熟。為了最大限度維護股東利益,防範內定人節制公司局面的發生,公司經理的職權由董事會或董事長,依據經理的個人情況尤其授權,適時調整為宜。若按上述專案動作,公司章程應明確規定之。

(八)監事會的設立與組成

設立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實踐中5至7人為宜。應該注意的是,基於樹立人本性公司以及公司社會屬性的理念,《公司法》規定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但對于一些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從減少管理成本、提高效力的角度啟程,公司章程規定不設監事會,僅設二名監事,應為務實之舉。

(九)監事會的議事模式以及表決程式(監事會議事規則)

監事會的議事模式以及表決程式作為「監事會議事規則」的一部份,與「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相同,鑒於其獨立性、程式性強的特色,宜以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泛起。

(十)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依法容許股權轉讓行為。首先,股東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其整個或部份股權。此種情況下,僅是變更了股東的出資比例或減少了股東數量,不會發生股東之間的信任危機。當股東向外人轉讓股權時,股東之間的信任優勢將受到衝擊,尤為是股東較少的小型公司,因為外人受讓股權有可能對於公司發生推翻性危機。然而,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章程沒有尤其規定的情況下,股東向外人轉讓股權是無法終局阻止的。緣故是: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儘管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贊成,但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贊成轉讓的,不贊成的股東理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贊成轉讓。

鑒於上述情況,公司章程應因企制宜,對於向外人轉讓股權做出適合規定。現實中,小型公司可以阻止股權外部轉讓。緣故是:股東若果認為其利益受到公司、董事、高管或其他股東的不當損害,徹底可以通過協商、調劑或訴訟解決,除了此以外,公司的安定性應是最大的利益選取。至於股東人數較多、規模較大的公司,對於股權外轉不宜限制過嚴,但相比公司法的一般性規定,公司章程仍然是應適量從嚴。

(十一)股權繼承

在公司章程沒有事先規制的前提下,自然人股東逝世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歷。而此種模式,與上述股東對於外轉讓股權相似,必將發生有限責任公司的信任危機。因而,繼承與否,公司章程若規定需股東表決通過較為適宜。但為了維護逝世股東及其親屬的利益,公司章程應規定逝世股東親屬在不能繼承股東資歷的情況下,其他股東按持股的比例負有收購其整個股權的義務;或是公司通過法定減資程式返回逝世股東的股權力益。

(十二)財務會計講演的完成及送交股東期限

公司理當在每一會計年度完畢時編製財務會計講演,並依法需經會計事務所審計。《公司法》授權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於上述財務會計講演送交股東的時間做出規定。為了切實落實好股東的監督權及知情權,公司章程應限定財務會計講演的完成時間為年度完畢2個月之內,送交時間應限定在編製完成7日之內為宜。

五、是否有必要樹立各方面的企業管理軌制,有哪些方面的管理軌制是需要尤其注意的?

答:不少創業者不注意企業的內定管理軌制,認為創業早期的主要精力在於業務開拓,對於內定軌制的建設不過重視。然而一套全面、系統的企業規章管理軌制,對於企業運作效力的提高以及運營成本的降低有主要意義,因而有必要樹立全面系統的企業管理軌制。

六、企業完美人事用工軌制該注意哪些問題?

企業完美人事用工軌制需要注意下列問題:

(一)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並依法購買社保。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請求支付雙倍薪資,而沒有依法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的將會受到勞動保障部門的罰款,造成企業非出產成本的增添。

簽訂書面合同的時候要注意依據企業的情況規定競業阻止以及保密協定的內容。

(二)做好入職審查工作。招聘過程中的入職審查是對於入職者的身份、履歷進行核實的過程,其主要目的是防止未與原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的人員或是負有競業阻止義務的人員進入本企業。《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了或是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理當承當連帶賠償責任。因而企業在新員工入職審查過程中理當請求有工作履歷的應聘者提供與原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

在入職審查過程中,身份證明的審查也是很主要的。公安部有專門的查驗公民身份證真實性的平台,企業理當積極進取應用這一平台查驗新入職員工的身份情況。若果新入職員工的身份證丟失,請求新入職的員工提供「無違法犯罪惡為證明」也是其中一個辦法。

(三)執行好告訴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理當如實告訴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前提、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出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請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理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軌制以及重大事項抉擇公示,或是告訴勞動者。在實踐中,法院審查這一點主要是看是否通過了公示程式。鑒於網站公告、電子信件傳輸、鼓吹欄公告這三種公示模式都不易於舉證。所以企業在公示時盡可能採用書面形式。

(四)以「緊迫聯絡人」模式合法地實現就職擔保。《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以及其他證件,不得請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是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一邊是勞動者的求職心切一邊是企業的用工風險,勞動者以及企業兩難。若果在招聘軌制的表格設計中加入一欄「緊迫聯絡人」。請求入職者提供1-2名親屬的聯絡電話以及住址,然後進行審查核實。既能解決外埠勞動者就業以及又能防範企業用工風險。

(五)樹立完美的績效考查軌制。《勞動合同法》第39條是關於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了勞動合同的規定,「嚴重違反公司規章軌制」這一法律規定恰是企業制訂具體考查獎懲處法掌握主動權的源泉。恰是因為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就給企業留下了自行制訂相應獎懲標準的空間。企業可以結合自身特色,依據企業規模、盈利狀況以及員工數量自行制訂多層次、多檔位的考查獎懲處法。

(六)樹立完美的檔案管理軌制。企業檔案是企業在出產、經營流動中形成的對於本企業擁有儲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資料。檔案管理是為了高效、有序地應用檔案材料,提高企業工作效力。對于現代企業來說檔案管理軌制還有其特殊的價值。就拿人事檔案來說,規範化的檔案管理可為企業提供員工個人閱歷、業務水平、工作表現、工作變動等情況,便於企業知人善任。其法律意義也尤為主要,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規範化的檔案管理軌制可以說明企業規避因不能舉證致使的敗訴風險。

七、企業可以從哪些方面著手完美財務管理軌制?

(一)債權債務管理。企業若果不正視對於賒銷及其賬款的管理以及節制,最後形成呆死賬而無法收回,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甚至因為資金鏈的斷裂而倒閉。所以企業自身要樹立賬款回收軌制以及逾期款催收軌制,也要結合對於合同的審查以及執行的規範來規避風險。對於重大的項目以及合同要提前進行資信調查,對於遇到有逾期情況的客戶要主動瞭解其經營狀況以及資產情況,摸清其資產規模、性質以及權屬,一旦發生訴訟可以直接進行顧全,防止損失的擴展。

(二)內定財會人員管理。財務管理人員在利益驅使下有犯罪風險,同時也可能有人員工作失誤發生過錯記錄,因而有必要完美監督檢查軌制。

(三)財務風險管理。企業主要有籌資風險、投資風險、現金流量風險以及連帶債務風險,都需要予以高度的管理節制。

八、對於外簽訂合同需要尤其注意什麼事項?

答:簽訂合同需要尤其注意的事項以及細節太繁雜,而且需要結合具體的合同分別對於待,但主要有下列幾個方面需要尤其留心:

(一)簽訂前對於合作對象的主體資歷進行審查

1.審查合作方的基本情況。先要瞭解對於方是否具備法人或是代理人資歷,有無簽訂合同的權力。

2.審查合作方有沒有相應的從業資歷。

3.調查合作方的商業信用以及履約能力。

4.查閱國家對於該交易有沒有尤其規定,目的在於確定雙方的權力義務是否合法有效;涉及特種經營行業的,還需要檢視是否有特殊的經營許可證。

5.涉及專利、商標、版權的需要檢視是否為專利、商標、版權的所有權人。以上這些可以禮聘律師做資信調查,到工商局等關聯行政管理部門查詢關聯情況並分析得出資信結論。

(二)做好對於合同各主要條款的審查工作

合同的簽訂最佳採納書面形式,做到用詞準確,防止發生歧義。對于主要的合同條款,要字斟句酌,對于主要的合同應禮聘專業律師審查,以防患於未然。合同的基本條款要具備,尤為是交易的內容、執行模式以及期限、違約責任要商定清楚。

(三)採用有效措施,做好合同執行過程中的風險防範工作

合同執行時要注意保留關聯的證明資料:

1.在執行合同時最佳有對比完整的書面往來檔案,而且都必需有對於方當事人的確認;

2.若果開啟程票時對於方貨款未付清,應在發票上註明等措施。

(四) 依法應用合同執行中的抗辨權防範風險

遇到法定前提或是合作方違約可能損害到我方利益的情況時,可以依法採用中止執行或解除了合同的法子,維護本本企業的權益。

九、企業如何節制成本?

答:企業的成本可以分為出產成本與非出產成本,而非出產成本的節制更為主要,值得注意的非出產成本業務有:會議成本;採購成本;溝通成本;加班成本;人材流動成本;崗位錯位成本;流程成本;停滯資源成本;企業文化成本;信用成本;風險成本;企業家成本。

在這些非出產成本中,通過法律資源的管理與應用可以減少內含人材流動成本、信用成本、風險成本,這些都是企業非出產成本節制中很主要的內容。

十、初創的企業是否需要禮聘法律參謀?

答:起始創業的企業暫時無須要禮聘法律參謀,一方面是沒有必要,另一方面是簡單的法務可之外包。融資的時候必定要請律師,而且要請最佳、最專業的律師,融資完成後公司可以設立一個法務部門,內定法務交給法律部處理,遇到其他專業性很強的非訴訟業務或是訴訟業務時還需要禮聘外部律師,即便是世界級的企業,法務部實力領先,但仍然是將專業性很強的業務交給專業律師來辦理。

十一、創業公司在不同的成長階段中,可能會需要到哪些法律服務?

答:初創階段有註冊公司(內含股權協定、章程、年報等)、代理記賬報稅(稅務報到、稅收減免等)、知識產權維護(商標申請、版權維護、專利申請及維護)、勞動人事(勞動合同、人事軌制、社保公積金開戶與繳納)等。

發展階段有融資協定、融資諮詢,股權結構、期權設定等。

高速成長階段有併購協定、併購諮詢與禮聘律師,股分制改造等。

IPO階段有上市計劃與律師盡職調查講演等。

破產清理階段有破產清理,結束機制等。

十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什麼,有什麼作用?

答: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力,執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其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力。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定負責組織以及領導出產經營流動,對於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流動。

十三、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定要是執行董事(董事長)?

答:《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是經理擔任。因而,公司經理也可以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然而必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中的「經理」並不是普通的經理,而是對於公司董事會負責的進階管理人員。依據《公司法》的規定,經理可以行使八項主要的職權。換言之,《公司法》中的經理至關於人們常說的總經理、首席執行官。

十四、執行董事以及董事長有什麼區別?

答: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設董事會並選舉董事長,但股東人數較少或是規模較少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改設一位執行董事。換言之,執行董事只泛起在不設董事會的有限公司,行使董事會的職權。

十五、一個自然人能否創立多家公司?

答:一個自然人可以創立多家公司,但《公司法》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並且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十六、公司一般用到哪些印章?它們的作用與法律效勞如何?

答:公司印章主要內含公章、財務私人章、合同私人章這三個,需依據關聯規定到工商、公安、開戶銀行備案或預留印鑒。公司也可以依據需要刻制稅務章、報關章、內定使用的部門章等。

有一種說法,認為公司公章的效勞要大於財務私人章,而財務私人章的效勞又要大於合同私人章等其他印章,這主要是公司從自己使用的角度所做的分類,在法律效勞上,公司各類印章一般擁有等同效勞,公司印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表現形式而非意思表示本身,公司印章是否發生預期法律效勞,主要取決於印章的載體是否體現了公司的意思。

對於印章法律效勞的評判,是價值判斷而非事實認定,所以主要體現在發生爭議時。簡單舉幾個時常會碰到的情景:

(一)偽造印章。若果經鑒定與工商、公安備案的印鑒不一致,一般可認定不代表公司意思,也就是公司無需對於此負責。然而,若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有簽字(不是簽章),一般會推定對於公司有約束力;若果與相同的交易物件有相似交易並已執行完畢(典型如以前的合同、對於賬等),也會推定對於公司有約束力。

(二)錯用印章。內定印章對於外使用,如人力章、行政章對於外簽訂合同。印章類型過錯使用,如對於賬單上加蓋稅務章,勞動合同加蓋財務章。一般情景下僅有印章不發生效勞,但如蓋章的同時有經辦人簽字,則是否對於公司生效取決於該經辦人是否為代理人或合同特殊的特定經辦人。

(三)分公司印章的效勞。依據公司法,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歷,發生的責任由公司承當,其地位相似於公司的內設機構。但分公司與普通內設機構因公司法的特殊規定而發生不同的後果,如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糾紛中的被告,而內設部門就不行。公司的事務加蓋分公司的印章,一般會對於公司有約束力。

(四)電子印章的效勞。《電子簽名法》已承認了電子印章的合法效勞,因而不得僅因為採納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勞。

十七、企業融資需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答:對于初創企業而言,資金無疑是癥結的問題之一。企業融資必需要注意下列幾個法律問題:

(一)投資人的法律主體地位。依據法律規定,某些組織是不能進行商業流動的,若果尋找這些組織進行投資將可能致使協定無效,鋪張成本,造成經營風險。

(二)投融資項目要相符中央政府以及處所政府的產業政策。在中國現有政策環境下,許多投資領功能變數是不容許外資企業甚至民營企業涉足的。

(三)融資模式的選取。融資的模式有不少選取,例如:債權融資、股權融資、優先股融資、租賃融資等,各種融資模式對於雙方的權力以及義務的配置也有很大的不同,對於企業經營的影響重大。

(四)回報的形式以及模式的選取。例如債權融資中本金的還款計劃、利息計算、擔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點商定。若果投資人投入資金或是其他的資產從而獲取投資項目公司的股權,則需要重點支配股權的比例、分紅的比例以及時間等等。相對於來講,投資人更為關切投資回報方面的問題。

(五)可行性鑽研講演、商業計劃書、投資建議書的撰寫。劉先生被請求提供的檔案就是商業計劃書。上述三個檔名稱不同,內容大同小異,內含融資項目各方面的情況介紹。這些檔案的撰寫請求真實、準確,這是投資人判斷是否投資的基本依據之一。

(六)盡職調查中可能涉及的問題。律師進行的盡職調查是對於融資人以及投融資項目的有關法律狀況進行全面的瞭解,依據瞭解的情況向投資人出具的盡職調查講演。

(七)股權支配。股權支配是投資人以及融資人就項目達成一致後,雙方期近將成立的企業中的權力配置的博弈。因為法律沒有十分有力的救援措施,現在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大股東節制公司,損害公司以及小股東的利益情況。對於股權進行周密詳細的支配是融資人以及投資人需要鄭重斟酌的事項。兩岸商貿,在家工作,網路創業,創業賺錢思惟,微商平台,賺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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