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聽門」醜聞後,誰來監督新聞媒體?

原文作者 | Alexander Kanishchev, Adam Steene, Samir Pa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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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譯 | 楊安舒

譯文來源 | 智合法律新媒體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智合立場

一、譯者前言

新聞媒體在西方夙來有「第四種權力」之稱,公家指望客觀獨立的報導可以監管公權力的行使,防止權力的濫用;但有一天,原先應該監管公權力的新聞媒體卻反過來侵略普通公家的隱私權,這實在讓人不勝驚慌。

四年前,因英國《衛報》的頭條披露,英國《世界新聞報》深陷「竊聽門」(譯者註:此「竊聽門」無關水門事件),導致這份擁有168年歷史的報紙最後走到了命運的終點。

「竊聽門」之後,公家對于新聞媒體的信任度一時降至冰點,同時一個問題也呼之欲出——誰來監管這些「監管者」呢?英國首相卡梅倫隨後任命萊韋森法官就英國報刊業現狀進行調查,在調查伊始以及發佈會最後的聲明中,萊維森都強調,調查就是為了解決「誰來監守守護者」(Who guard the guardian)的問題。

該調查被稱為「萊韋森調查」(LevesonInquiry),始於2011年7月,持續近16個月,於次年11月得出《報刊界的文化、實踐與倫理的調查》(AnInquiry into the Culture, Practice and Ethic of the Press),簡稱「「萊維森講演」」(LevesonReport)。「萊維森講演」建議:依據議會立法樹立一個更有效以及獨立的監管機構,以替代「竊聽門」事件發生後被指責為無能的媒體監管機構——報刊投訴委員會(PressComplaints Commission,簡稱PCC)。

為了在維護新聞自由以及限制媒體權力之間作出平衡,英國政府最終抉擇以皇家特許狀(Royal Charter)的模式設立一個監管機構——報刊認證委員會(PressRecognition Panel,簡稱PRP),該機構於2014年11月成立,主要職責是對於英國報業的監管組織(regulator)進行資質認證。無非,各組織可以自由選取是否接受。相比議會立法樹立監管機構,以皇家特許狀的模式樹立監管機構更合理——因為特許狀只是賦與某個機構的權力義務,使其有必定約束力以及強迫力,然而特許狀畢竟不是議會立法,無法代表議會或政府的態度,也就防止了政府干預新聞自由的可能。

但事實上,官方監管組織雖已樹立,卻受到了英國媒體行業的竭力反對於。儘管政府方面注重平衡各方利益,但大多媒體從業者仍然是認為,英國政府的做法干預了媒體自由。他們認為,相比官方組織,媒體行業的自律組織在監管層面上更站得住腳。例如,成立於2014年9月的新聞獨立標準化組織(IndependentPress Standards Organisation),就並未打算獲取報刊認證委員會的認證。

也難怪,距「萊維森講演」公佈三年後,Themis智庫針對於「萊維森講演」的鑽研指出,該講演並未起作用。下列便是Themis智庫關聯鑽研的節選。

二、為何「萊維森講演」沒有施展作用?

《世界新聞報》的電話竊聽醜聞發生之後,「萊維森講演」對於英國的報刊行業的狀況進行總結並提出改良法子。三年過去了,該講演對於涉及隱私權以及新聞報導的爭論並未有什麼有意義的影響。

本文探討了「萊維森講演」目前沒有施展作用的兩個緣故。

三、報刊業把握了報導模式

依據皇家特許狀樹立的報刊認證委員會缺乏政治力量的支撐,大部份媒體都轉向報刊投訴委員會的繼任者——新聞獨立標準化組織(Independent Press Standards Organisation,簡稱IPSO)。IPSO並不打算追求PRP的認證,而另一個行將成為監管者的機構Impress,儘管已向PRP申請認證,但卻並未有多少成員,目前正在努力吸納更多的新聞媒體成為其監管對象。

儘管PRP徹底獨立於政府,儘管公家竭力反對於媒體行業的自我監管,媒體從業者仍然是迅速聲稱「萊維森講演」以及隨之而來的皇家特許狀侵略了新聞自由。但講演的支撐者會主意說並非政府追求限制新聞自由;追求限制新聞自由的,是愈來愈堅信其擁有隱私權並看到毫無所懼的煽情報導侵略其核心權力的公家。從這個角度看,講演的提議以及PRP的監督會維持兩種權力之間的平衡,以防止其中一項權力壓過另一項。

《世界新聞報》電話竊聽醜聞的暴露,激發了人們對於報刊運行模式的全面調查。

儘管這樣,報刊行業不可防止地節制著敘事報導,這也是IPSO不急於追求官方監管的緣故。一旦2013年《犯罪與法院法》(Crime and Courts Act 2013)生效,這一現狀可能會扭轉。該法案規定,未隸屬於受PRP認可的監管機構的新聞媒體會受到懲罰性賠償。

譏刺的是,這麼多年來咱們堅持不得以財政壓力對於新聞報導施加影響。然而,這個法子卻是讓新聞媒體遵循規則的終極秘訣。

四、紙質媒體正在失去影響力

使人耽憂的是,「萊維森講演」無視了網路媒體的監管難題。講演強調其建議是恰當的,緣故有二。首先,相比任意一個網站,人們更相信紙質報導,因為他們曉得記者受相應的道德法則的約束。其次,經由大規模發行的報紙頭版的傳揚,隱私權受到侵略的程度會擴展,這顯然與網路發行有質上的不同。

這些主意大部份是無邪的,也無法獲得證據支撐。2015年牛津大學路透鑽研所(Oxford University』s ReutersInstitute)的一項調查顯示,社交網路媒體有望篡奪傳統報業的地位,成為新聞來源。此外,儘管社交網路媒體相比紙質媒體依然更不受信任,但該鑽研反映了網路資訊有幾回被認為比出版資訊更可靠。這點說明了網路媒體無法否認的主要性,同時也使人懷疑「萊維森講演」是否恰如其分。

萊韋森法官在其講演結尾寫道「這是70年來針對於(報刊監管)這項事務進行的第七次討論。沒有人但願會有第八次」。可惜的是,該講演對於新聞行業前景的公開否認極可能會再度掀起巨瀾,第八次討論將比咱們預想的來得更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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