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事就翻看朋友圈的你確定時常見到這句話——「請幫我轉信一下這條動靜!」無非小編要奉告你,之後再有這樣的事兒,心裡必定要有戒心,面子啥的都拋一邊吧!因為你的隨意一轉,可能會犯罪!
兩岸商貿,網路創業,創業賺錢思惟,微商平台來源:經濟日報(ID:jjrbwx)
9月8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發佈提醒:依據9月1日新施行的《廣告法》,「朋友圈轉信廣告,要負法律責任。」
下面是@公安部打四黑除了四害的警察蜀黍提供的案例:
搶3毛錢紅包幫轉廣告,結果是三無產品
山東的林女士在微信上擁有幾百位好友,其中一名好友在推銷面膜。前不久,該好友在閨蜜群中發了一個微信紅包,林女士搶了一個:0.3元¥。隨後,好友就說這是廣告紅包,搶到的要幫忙轉信麵膜廣告,林女士隨手就將廣告轉信到了朋友圈。林女士的微信好友看到廣告後,覺得不錯,就買回來使用。哪料到面膜是三無產品,好友面部過敏了。「她說是看到我轉信的廣告才購買的面膜,要我承當責任。」林女士說,最後她只好自掏腰包買禮物安撫這位好友,這起因為朋友圈發廣告誘發的賠償糾紛才算平息。
自媒體發廣告同樣承當法律責任
9月1日起,新《廣告法》中明確規定,自然人在自媒體發佈廣告同樣需要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不要以為《廣告法》離咱們很遠,不只是明星代言需要連帶法律責任那末簡單。作為普通人,也會成為連帶責任者,幫忙轉信廣告要「三思」。
轉信虛假廣告最高罰100萬
按照新廣告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詐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是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當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位址以及有效聯絡模式的,消費者可以請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先行賠償。若果發佈廣告者無法提供廣告源基本資訊,那因其廣告購買產品遭遇損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廣告發佈者索賠。
具體到轉信廣告的人來講,若果轉信的廣告是虛假廣告,給消費者造成為了損失,轉信人也需要承當相應的責任。依據新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廣告發佈者若果發佈了虛假廣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是顯明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下列的罰款。後果嚴重的還須承當刑事責任。
不收費用,也要承當責任
按照新舊廣告法中的規定,「通過必定媒介以及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就是一種廣告的行為。若果轉信者並未收取紅包或其他費用,說明別人發佈廣告資訊,又是否屬於廣告呢?新廣告法已移除了舊廣告法中關於涉及「費用」的前提,因而,自然人無論是否收取了費用,都不影響其所發佈的資訊是屬於廣告的性質。
朋友圈常見六大廣告
1.「演唱會門票免費送」:某公家號稱拿到數百張某熱點演唱會門票,加粉絲並轉信就有機會獲贈。
2.「新店開業,加微信送千元¥手錶」:凡加某微信號,便可獲得價值1080元¥正品手錶,配禮盒,支撐驗貨,天天限量200個。
3.朋友圈拍賣:將一件商品拍幾張圖片,發佈在朋友圈。請好友出價競拍,到商定的拍賣時間截止,價高者得。
4.「曬鈔票求代理」:有人在微信朋友圈發佈資訊,稱自己銷售某品牌洗髮水產品每個月可賺不少錢,同時在朋友圈上發一些曬鈔票照片,吸引好友加盟做「代理」大批進貨。
5.「我家的XXX已賣瘋了」:部份 「微商」在朋友圈曬出大量出貨圖片,並且自稱「已賣斷貨」「賣瘋了」「就剩一個了」等等。
6.曬試吃試用:一些「微商」在朋友圈發佈自己拍攝的 「試吃試用小看頻」,並自己評價。
注意
新廣告法施行後,並非說只要朋友圈轉信廣告就算違法,若果你轉信的廣告內容貨真價實,就沒問題。若果在朋友圈中看到虛假廣告,譬如誇張某個醫療產品的效用,或是謊稱產品獲取了某項專利,遇到相似的情況均可以撥打12315向工商局舉報。
關聯瀏覽:新《廣告法》施行後 朋友圈發虛假廣告或罰百萬
來源:中國青年報
時隔20載,人們翹首以盼的新《廣告法》於本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部被媒體稱為「史上最嚴」的新法,針對於時下廣告業亂象,尤為是針對於新媒體廣告與明星代言領功能變數的違法行為,制訂了諸多阻止條款以及嚴厲的處分規定。同時,讓處於「隱約地帶」的鼓吹語被正式禁用,並明確了最高罰款額度。
種種新舉,換來多數公家一致好評。
但新法施行一周有餘,記者發現,仍有不少「頂風作案」之舉。那末新《廣告法》施行後,消費者可以舉報哪些廣告?新法又會帶來哪些新變化?
廣告新氣象:彈窗易關,「最」字再也不
閱讀網頁時泛起數不盡的彈窗廣告,廣告頁面在點擊「關閉」按鈕後,仍不能被關閉,有時甚至會跳出更多的廣告視窗……這些糟糕糕的體驗,或許曾經發生在每個人身上。而這些行為在9月1日之後,或將變為非法。
為了規範網際網路廣告中的發佈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新《廣告法》第44條規定:「應用網際網路發佈、傳送廣告,不得影響使用者標準使用網路。在網際網路頁面以跳出等形式發佈的廣告,理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
同樣,備受詬病的房地產廣告中的「誤導類鼓吹」也被阻止。
在房地產廣告中,隨處可見諸如「最具升值潛力」、「距離××幾分鐘車程」、「16年一站式、全方位國際化教育」等鼓吹標語,天花亂墜的廣告,讓公家挑花了眼,而實際上,不少情況下真實情況遠沒鼓吹得那樣好。
為防止消費者被誤導,新法第26條規定,房地產廣告不得「含有升值或是投資回報的允諾」、不得「以項目達到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同時規定,不得「對於規劃或是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前提作誤導鼓吹。」「新法中有單獨法條對於房地產廣告進行限制,緣故是目前國內房地產廣告界的過度及虛假鼓吹現象,頗為普遍。」長春市某廣告公司案牘郭佳表示。
對於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新法的施行,有利於還原消費者的知情權,強化開發商的資訊披露義務,讓廣告公司以及發佈媒體變得更為誠信,將虛假廣告打回原形」。
不能再使用「最」字等極限用語的,不只是房地產廣告。新法第9條規定,廣告中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進階』、『最佳』等用語」。極限用語不得泛起在商品清單頁、商品的標題、副標題、主圖、詳情頁,以及商品包裝等位置。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景明奉告記者,諸如「全世界獨一」、「全世界第一」等極限用語,一方面會誤導消費者,另一方面也會損害同行的公平競爭,法律要規範經濟行為,就不會容許泛起這種誇張其辭的情況。
朋友圈轉信虛假廣告或罰百萬
近些年來,在微信朋友圈等自媒體平台上,微商刷屏現象嚴重,替人「友情搬運」廣告的行為,也讓不少使用者不堪其擾。
但跟著新《廣告法》的施行,上述行為也許要冒法律風險。在新法第2條中,對于廣告發佈者的規模,由以前舊法規定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延伸延伸到了自然人。同時,新法第56條規定:「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是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廣告代言人理當與廣告主承當連帶責任。」這就象徵著,「友情搬運」廣告不可能再毫無責任。
同時,新《廣告法》認定,自然人無論是否收取了費用,都不影響發佈廣告行為的性質。這象徵著,追責將會延伸到微商以及轉信者。對於此,劉俊海教授表示,凡是在微信圈裡向別人散佈或轉信虛假廣告致人損害的,只要有過錯,就應該承當責任。據新法第55條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最高可處以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下列罰款,後果嚴重的還須承當刑事責任。新《廣告法》不僅對於廣告發佈人的行為有嚴格請求,對於廣告代言人的行為,也作出了更嚴格的規定。
針對於近些年來出生的一大批商業代言小明星,新法第38條規定:「不得應用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對於此,吳景明教授分析緣故稱:「因為代言人是要承當法律責任的,但10週歲下列的兒童無法獨立承當民事責任。這一法律規定,可以免商家應用法律漏洞進行虛假鼓吹。」但他同時提醒:「這並不象徵著兒童將會在廣告中消失,廣告製作方可以應用兒童形象(如照片)來進行廣告創作,但不能明文標識出這名兒童的身份。」
對于未經使用便為產品代言的明星行為,新法還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於商品、服務作舉薦、證明,理當依據事實,相符本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是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舉薦、證明。」
即使是由代言人親自使用過的保健類食物的廣告,新法中仍有規定:「不得應用廣告代言人作舉薦、證明。」
不僅保健食物廣告限制多,對于關系到群眾健康的醫藥領功能變數,新法更為嚴苛。新法第16條,就阻止了醫藥廣告應用廣告代言人作舉薦、證明,同時還請求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表示效用、安全性的斷言或是保證,說明治癒率或是有效力,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效用以及安全性或是其他醫療機構對比。」法無罰則不立,新《廣告法》第62條規定了對于廣告代言人違反上述規定的處分措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下列的罰款。在吳景明教授看來,新法「明確了廣告代言人在阻止代言方面的責任,對於其行為作了更為嚴格的規定,這種細化,正體現新法的一大特色:更傾向於維護消費者權益。」部份廣告仍在「頂風作案」
然而,在新法施行後,記者發現仍有個別違法現象頑固存在。如在某些網頁上,彈窗廣告仍未設定關閉按鈕;諸如「全世界最大」、「中國最大」等字眼,依然泛起在某些企業的搜尋頁面;而在某些保健食物的廣告中,仍存在有對於產品的效用、安全性進行斷言或保證的字眼。
在此類正面抗衡現象以外,打「擦邊球」的行為也初現端倪。
這幾日,伴同著新《廣告法》的出台,網民們想出了各種幽默的廣告語。如「價格低到違反廣告法」、「性價比優惠到不讓說」、「是第二名四倍以上」等。毫無疑惑,這些形容都是依據「國家級」、「最進階」、「最佳」等詞推測而來。其中,雖有部份詞句被官方認定為「違法」,但灰色幽默暗地裡的廣告業界「擦邊球」衝動仍不容疏忽。業界的衝動,源於現實的困境。「新法出台後,不少頗有創意的思考方向就無法施展,局限就更大。」上海某4A公司客戶經理程蘇說道。更有廣告人把新法稱為「新廣告罰」,認為其有可能阻礙各行各業的產品推廣。
對於此,吳景明教授的觀點是,新《廣告》不會阻礙產品標準推廣。因為新法主要針對於長期以來群眾反映對比強烈的、帶有欺詐嫌疑的行為,以及其他特殊的情況進行限制。「新法的起點在於規範廣告主體的廣告行為,使咱們的廣告更規範,更相符法律、道德的基本請求。」
劉俊海教授也認為,從長遠來看,新法更能增強市場的透明度以及誠信度,有助於進一步健全社會誠信體系。「然而『法無嚴不威』,再好的法律,若果不執行、監管不到位,都起不到它應有的作用。」吳景明教授也提醒:「現在工商行政系統的幹部有30多萬人,但全國天天都有上千萬記甚至上億計的廣告發佈,執法人員不足,執行起來問題較大。」他們認為,如何保障新《廣告法》的落地施行,是目前擺在咱們面前的最大考驗。針對於此,劉俊海教授認為,執法部門不妨重點查處幾個典型案例,以「倒逼」廣告主、廣告公司以及發佈媒體見賢思齊。「從長遠看,儘快樹立以及完美違法廣告資訊監管網路平台,實現不同部門之間的資訊同享,有利於減少此類違法行為。同時,加強對於消費者的補償軌制以及有獎舉報軌制,施展消費者的監督作用,也會對於企業的違法行為起到必定的牽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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