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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88元¥,就有機會抽中一部iPhone6,你心動了嗎?近日,泉州一些微信群內發起所謂的「眾籌」流動,每人發給群主88元¥紅包,就有機會抽到iPhone6。警方表示,這些「眾籌」流動涉嫌賭博,輕則將受到治安處分,嚴重者須承當刑事責任。(7月6日《東南早報》)

誰來掐滅「微信紅包」的「危險引信」?

兩岸商貿,網路創業,創業賺錢思惟,微商平台

今日福建@郭元¥鵬

微信紅包是一種暫行的娛樂模式。它的泛起在必定程度上豐厚了市民的日子,也拉近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然而,因為不法人員盯上了微信紅包這個載體,對於其使用處徑進行了不斷的「立異」,也帶來了諸多社會問題,甚至成為一種新型的詐騙工具、賭博工具。這種情況下,微信紅包就成為了危險紅包,成為了危害社會的火藥包。

對于這種現象的監管,目前仍然是一個空白點。如何不讓微信紅包成為危險的火藥包?監管部門需要依據新的形勢,跟進監管,而不能再袖手旁觀了。

首先,微信行銷應該備案。按照商業行銷的管理規定,實體商家在開展各類行銷候,都需要嚴格備案,只有經由審批的行銷流動才是合法的。這種管理的目的,就是為了杜絕行銷亂象。因而,對于在微信上開展行銷的商家,也應該施行登記備案軌制。微信行銷以及社會行銷都是同樣的,監管不力,都會存在安全隱患,甚至成為詐騙的形式。監管部門需要嚴格管理微信行銷。

其次,微信承當連帶責任。假如說,有人藉助微信紅包這個平台施行了犯罪惡為,微信官方是否能夠擔責?從查處的此類案件來看,從來沒有對於微信官方進行追責。這其實就是放縱了犯罪主體。在法律規定中,有對於提供犯罪載體的懲罰標準。譬如說提供賣淫、賭博、吸毒場所,這些場所的管理方都會被追責。其實,微信也是這樣的場地,微信官方當然有義務管理好自己的平台。當有人藉助微信紅包施行賭博、詐騙等行為的時候,就應該讓微信官方承當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倒逼微信官方管理好自己的「網路場地」。

最後,警方需要拓展規模。微信紅包中泛起了商業行銷犯罪,賭博犯罪,其實就是事實犯罪。對于在現實日子中泛起的此類犯罪,警方都是零容忍的。為什麼沒有對於這種新型犯罪加以正視?當然,新載體剛剛泛起,警方跟進有點滯後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當微信紅包成為了行銷犯罪以及賭博工具的時候,這已成為了新的犯罪區功能變數,在這個時候,警方就應該迅速跟進,而不能在新型犯罪的道路上,永遠在犯罪惡為的暗地裡跑得氣喘噓噓。

微信紅包已成為了犯罪的載體,其危害性比傳統模式的犯罪手腕危害更大。這是因為這擁有隱秘性。微信紅包犯罪惡為已成為了危害社會的火藥包,掐斷它的引信十分主要。

變異紅包 介入者不察風險更需憂慮

今日福建@黃齊超

一提到賭博,不少人都明白那是違法行為,不敢隨意介入。可是,紅包抽獎呢?儘管它披著「眾籌」的外衣,但變異紅包已涉嫌賭博,應受到懲戒。然而,不少介入者只是覺得好奇,覺得紅包抽獎的娛樂性較強,並無覺察到它的危害以及違法,他們也樂於介入。在筆者看來變異紅包介入者不察風險更值得憂慮。

88元¥就可能抽到一部iPhone6,158元¥就有可能抽到一輛小轎車,這樣的誘惑力很強。而且,搶紅包過程可以讓所有介入者全程監督,給人一種公平公正的假象。再者,介入者多半有「以小博大」的思惟,願賭伏輸,沒中者還可以獲取意外的小禮品,讓人覺得很人道化。可以說,變異紅包組織方用盡和順的娛樂手腕,麻木介入者,掩飾變異紅包的賭博特質,讓大家慢慢成為溫水中的青蛙,宰人錢財於無形。

事實上,變異紅包有四宗罪:組織方用微信紅包的模式促銷獲利;虛增獎品的實際價值,賺取其中的差價;若組織方在發放紅包的過程中搞虛作假,獲獎者是自己特殊的親屬,其他介入者也難以覺察;若組織方獲利跑路,沒有監督、監管,利益受損的介入者無處維權。

變異紅包涉嫌違法《治安管理處分條例》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警方也已表示無論線上線下,賭博行為一律打擊。無非,打擊這些變異的微信紅包並不易,警方的人力資源有限,涉嫌賭博的微信紅包取證難題,介入者不願積極進取舉報,也不願配合警方調查等等,這都會給打擊變異紅包造成難題。

打擊變異的微信紅包很主要,然而,因為沒有明確的監管主體,僅憑公安部門的一己之力,恐怕是老牛掉到地窖裡——有力使不出啊。其實,比起依法治理變異紅包來,扭轉介入者對於變異紅包的認識更主要,若果介入者明白了其中的是非曲直,認識到變異紅包的危害,都避之而恐不及,還何須警方費盡心思地打擊?若市民自覺遠離賭博性質的微信紅包,打擊微信紅包勢必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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