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紅包,是騰訊公司2014年1月推出的一款應用,功能上可以實現發紅包、查收發記錄和提現。自從有了紅包后“搶”紅包開始熱起來了,搶的人多了,商家發現了其中的門道,買東西搶紅包,搶紅包搞活動;互聯網營銷公司更是進一步把紅包推向了高潮,當處見紅,無處不紅,紅包成為2014年春節最火爆的營銷工具,沒有之一。
但誰會想到紅包會成為賭博工具,而且涉案金額上千萬,我的媽,發給小編多好。
兩岸商貿,網路創業,創業賺錢思維,微商平台據沒易寫發有名的媒體報道,日前,台州警方經過近一個月的縝密偵查,成功破獲楊某等人利用微信群“微信代發紅包”形式特大賭博案件,涉及北京、上海、廣東、河南、江蘇、福建等10餘個省、市和國外幾個城市,涉案人員300餘人,涉嫌賭資累計1000餘萬元¥。
微信群里賭博?這是怎麼回事?
其實 原本只是一個遊戲,這個遊戲其實是小編髮明的,呵呵。這個遊戲全稱應該叫“微信紅包接龍最小發”,顧名思義就是搶到紅包最小的人發,如果最小金額並列一樣,先搶到最小數額者為接龍紅包,后搶到與前者金額一樣的為福利包,還有比如搶到帶8帶6的算吉祥包,都要發紅包,本身是一個有趣的可以增加親朋好友之間友誼和放忪心情的娛樂方式。
不法分子升級遊戲發現致富經
不法分子卻利用微信紅包進行賭博所採取的方式與遊戲還是有一些區別;遊戲紅包一般由群主先發,大家開搶,發包金額一二元¥,搶到的也就幾毛;而賭博的方式有嚴格的規則,首先你要加入這個群就不容易,得有人邀請介紹,並且群內主要的活動就是發紅包賭博,群主從中抽取好處,因為群里有專門的“代包手”代發紅包(簡稱代包),台州這個案子就是犯罪嫌疑人楊某利用自己的微信賬號組織建立起名字為“100/4”的微信紅包賭博群,所謂100/4是指一百元¥發四包,也就是說只有四個人能搶到紅包,搶到最小金額的人發包。通過將一些願意賭博的人拉入該群內,由犯罪嫌疑人陳某、崔某某、楊某某三人在群內進行代包抽頭,而崔某某則負責該群內秩序的維護。
法律專家解讀:中國刑法賭博罪的相關規定有: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第五條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第六條 未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第九條 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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