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事就翻看朋友圈的你確定時常見到這句話——「請幫我轉信一下這條動靜!」無非小編要奉告你,之後再有這樣的事兒,心裡必定要有戒心,面子啥的都拋一邊吧!因為你的隨意一轉,可能會犯罪!「
尊敬的經紀人:
兩岸商貿,網路創業,創業賺錢思惟,微商平台因為新廣告法的頒布,各大房源發佈網站幫將會對於房源標題及描寫中的「最佳」、「獨一」、「獨家」、「最新」、「最廉價」、「名牌「、」優良」、「頂級」、「全網首發」等極限辭彙進行限制及過濾。
將定於9月16日上線限制功能,發佈房源中如蘊含極限辭彙,將會進行提醒及過濾;將於9月17日至18日對於已發佈房源中存在的極限辭彙進行過濾。請您提前對於房源資訊進行檢查,以避免影響到您的房源展示效果。
如有任何問題,可致電當地客服進行諮詢。
感謝您的理解以及配合,為此給您帶來的不便深表歉意。
一切源起於新廣告法
新廣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地產廣告,房源資訊理當真實,面積理當顯示為建築面積或是套內建築面積,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升值或是投資回報的允諾;
(二)以項目達到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四)對於規劃或是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前提作誤導鼓吹。
如有違反,根本不是以前的1-5倍廣告費可以解決的,新法的懲罰軌制是:代言人將承當相應的連帶責任。情節較輕的沒收廣告費用,並處3-5倍廣告費罰款,無法計算金額或金額顯明偏低的處20-100萬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廣告費用,並處5-10倍廣告費罰款,無計算金額或金額顯明偏低的處100-200萬元¥罰款,暫停廣告發佈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佈登記證。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的,形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看完這些,再也不淡定了,一不小心,20萬就沒了,還得負關聯法律責任,終於明白「禍從口出」這句話的含意。咱們該如何防止觸碰雷區呢?下列是找房網為大家獻上的愛心小貼士
「
其實想要避雷也不難,不要讓下列極限用語泛起在咱們行銷案牘中就行了,這種辭彙有國家級、世界級、最進階、最佳、最大、第一、獨一、首個、最佳、最大、精確、頂級、最高、最低、最具、最新技術、最先進科學、國家級產品、最廉價、最新、最先進、最大程度、最填補國內空白、絕對於、獨家、首家、最新、第一品牌、金牌、優良、最先、頂級、獨家、全網銷量第一、全世界首發、全國首發、世界領先、頂級工藝、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最時尚、極品、終極、頂尖、最受歡迎、王牌、冠軍、第一、極致、永遠、王牌、掌門人、領袖品牌、絕無僅有、絕無僅有、前無古人、前所未有、萬能等。
所以
但願以上對於咱們的經紀人有所說明,小伙伴們切莫大意,致使誤
入雷區。
(快分享給小伙伴兒們看吧~)
9月8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發佈提醒:依據9月1日新施行的《廣告法》,「朋友圈轉信廣告,要負法律責任。」
下面是@公安部打四黑除了四害的警察蜀黍提供的案例:
搶3毛錢紅包幫轉廣告,結果是三無產品
山東的林女士在微信上擁有幾百位好友,其中一名好友在推銷面膜。前不久,該好友在閨蜜群中發了一個微信紅包,林女士搶了一個:0.3元¥。隨後,好友就說這是廣告紅包,搶到的要幫忙轉信麵膜廣告,林女士隨手就將廣告轉信到了朋友圈。林女士的微信好友看到廣告後,覺得不錯,就買回來使用。哪料到面膜是三無產品,好友面部過敏了。「她說是看到我轉信的廣告才購買的面膜,要我承當責任。」林女士說,最後她只好自掏腰包買禮物安撫這位好友,這起因為朋友圈發廣告誘發的賠償糾紛才算平息。
自媒體發廣告同樣承當法律責任
9月1日起,新《廣告法》中明確規定,自然人在自媒體發佈廣告同樣需要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不要以為《廣告法》離咱們很遠,不只是明星代言需要連帶法律責任那末簡單。作為普通人,也會成為連帶責任者,幫忙轉信廣告要「三思」。
轉信虛假廣告最高罰100萬
按照新廣告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詐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是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當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位址以及有效聯絡模式的,消費者可以請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先行賠償。若果發佈廣告者無法提供廣告源基本資訊,那因其廣告購買產品遭遇損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廣告發佈者索賠。
具體到轉信廣告的人來講,若果轉信的廣告是虛假廣告,給消費者造成為了損失,轉信人也需要承當相應的責任。依據新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廣告發佈者若果發佈了虛假廣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是顯明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下列的罰款。後果嚴重的還須承當刑事責任。
不收費用,也要承當責任
按照新舊廣告法中的規定,「通過必定媒介以及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就是一種廣告的行為。若果轉信者並未收取紅包或其他費用,說明別人發佈廣告資訊,又是否屬於廣告呢?新廣告法已移除了舊廣告法中關於涉及「費用」的前提,因而,自然人無論是否收取了費用,都不影響其所發佈的資訊是屬於廣告的性質。
朋友圈常見六大廣告
1.「演唱會門票免費送」:某公家號稱拿到數百張某熱點演唱會門票,加粉絲並轉信就有機會獲贈。
2.「新店開業,加微信送千元¥手錶」:凡加某微信號,便可獲得價值1080元¥正品手錶,配禮盒,支撐驗貨,天天限量200個。
3.朋友圈拍賣:將一件商品拍幾張圖片,發佈在朋友圈。請好友出價競拍,到商定的拍賣時間截止,價高者得。
4.「曬鈔票求代理」:有人在微信朋友圈發佈資訊,稱自己銷售某品牌洗髮水產品每個月可賺不少錢,同時在朋友圈上發一些曬鈔票照片,吸引好友加盟做「代理」大批進貨。
5.「我家的XXX已賣瘋了」:部份 「微商」在朋友圈曬出大量出貨圖片,並且自稱「已賣斷貨」「賣瘋了」「就剩一個了」等等。
6.曬試吃試用:一些「微商」在朋友圈發佈自己拍攝的 「試吃試用小看頻」,並自己評價。
注意 新廣告法施行後,並非說只要朋友圈轉信廣告就算違法,若果你轉信的廣告內容貨真價實,就沒問題。若果在朋友圈中看到虛假廣告,譬如誇張某個醫療產品的效用,或是謊稱產品獲取了某項專利,遇到相似的情況均可以撥打12315向工商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