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事就翻看朋友圈的你確定時常見到這句話——「請幫我轉信一下廣告!」無非小編要奉告你,之後再有這樣的事兒,心裡必定要有戒心,面子啥的都拋一邊吧!因為你的隨意一轉,可能會犯罪!昨日,遼寧省公安廳官方微博轉信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發佈的提醒:依據9月1日新施行的《廣告法》,「朋友圈轉信廣告,要負法律責任。」
收微信紅包幫朋友轉廣告「攤事」
@公安部打四黑除了四害官方微博提供案例:
市民林小姐(化名)交友廣泛,在微信上擁有幾百位好友。不久前,林小姐的一個好友推銷面膜,該好友微信群中發了一個微信紅包,林小姐隨手搶了一個。但隨後,這名好友請林小姐幫忙轉信麵膜廣告。林小姐說,當時沒多想,就直接將廣告轉信到朋友圈。
幾天後,林小姐接到另一名現實中好友的報怨,稱購買了林小姐轉信廣告中的面膜,收到的卻是三無產品,皮膚嚴重過敏。林小姐只能自己掏錢買禮物安撫朋友,平息了這場廣告風波,但自己卻覺得很冤屈。
自媒體發廣告同樣承當法律責任
「演唱會門票,市面上已一票難求,票價翻倍。朋友圈上卻有公司搞流動,籌備了數十張,加關注就可能獲贈。這是真的嗎?」「她賣的代購商品是真貨嗎?」「他在自己家加工的蛋糕衛生合格嗎?」「他說的加關注送門票流動,真的能拿到嗎?」儘管心中有疑惑,但礙於面子或是信任,很少有人去求證轉信廣告的真實性。
因而,警方提醒,遇到好友「求轉信」,心裡必定要有戒心,面子也要拋到一邊,因為轉信,可能是違法行為。
9月1日起,新《廣告法》中明確規定,自然人在自媒體發佈廣告同樣需要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不要以為《廣告法》離咱們很遠,不只是明星代言需要連帶法律責任那末簡單。作為普通人,也會成為連帶責任者,幫忙轉信廣告要「三思」
那末問題來了,收了「小紅包」幫忙轉信朋友圈廣告是否需要承當法律責任?若果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幫忙轉信廣告推銷產品是否也需要承當相應法律責任?轉信虛假廣告最高罰100萬
按照新廣告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詐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是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當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位址以及有效聯絡模式的,消費者可以請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先行賠償。若果發佈廣告者無法提供廣告源基本資訊,那因其廣告購買產品遭遇損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廣告發佈者索賠。
「具體到轉信廣告的人來講,若果轉信的廣告是虛假廣告,給消費者造成為了損失,轉信人也需要承當相應的責任。」江蘇當代國安律師事務所的的劉備律師表示,依據新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廣告發佈者若果發佈了虛假廣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是顯明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下列的罰款。後果嚴重的還須承當刑事責任。
不收費用,也要承當責任!
按照新舊廣告法中的規定,「通過必定媒介以及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就是一種廣告的行為。若果轉信者並未收取紅包或其他費用,說明別人發佈廣告資訊,又是否屬於廣告呢?新廣告法已移除了舊廣告法中關於涉及「費用」前提,因而,自然人無論是否收取了費用,都不影響其所發佈資訊,是屬於廣告的性質。
朋友圈轉信廣告就違法嗎?
那是否從9月1日開始,在朋友圈轉信廣告就算違法了呢?「這倒不至於,若果轉信廣告所鼓吹的產品以及服務是貨真價實的,沒有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當然就沒有關系了。」劉備表示,若果在朋友圈中看到虛假廣告,譬如誇張某個醫療產品的效用,或是謊稱產品獲取了某項專利,遇到相似的情況均可以撥打12315向工商局舉報。
朋友圈常見六大廣告
1.「演唱會門票免費送」:某公家號稱拿到數百張某熱點演唱會門票,加粉絲並轉信就有機會獲贈。
2.「新店開業,加微信送千元¥手錶」:凡加某微信號,便可獲得價值1080元¥正品手錶,配禮盒,支撐驗貨,天天限量200個。
3.朋友圈拍賣:將一件商品拍幾張圖片,發佈在朋友圈。請好友出價競拍,到商定的拍賣時間截止,價高者得。
4.「曬鈔票求代理」:有人在微信朋友圈發佈資訊,稱自己銷售某品牌洗髮水產品每個月可賺不少錢,同時在朋友圈上發一些曬鈔票照片,吸引好友加盟做「代理」大批進貨。
5.「我家的XXX已賣瘋了」:部份 「微商」在朋友圈曬出大量出貨圖片,並且自稱「已賣斷貨」「賣瘋了」「就剩一個了。」等等。
6.曬試吃試用:一些「微商」在朋友圈上發佈自己拍攝的 「試吃試用小看頻」,並自己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