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超「轉任」產品經理是為了解脫新廣告法對于代言人的追責?10歲下列的童星以演員的身份參演就能繼續接廣告?影視作品中,泛起植入廣告之後要註明「此處是廣告」?「價格優惠到不讓說,人氣高到要限購,全世界第二好用,銷售額是第二名4倍」是目前最安全、最時尚的廣告語?……
9月1日,新追蹤修訂的《中華人民共以及國廣告法》正式施行。近一個月以來,這樣腦洞大開的解讀隨處可見。可你以為你「眉頭一皺、計上心頭」,就能輕鬆的繞開史上監管最嚴、懲罰最狠的廣告法?
兩岸商貿,網路創業,創業賺錢思惟,微商平台老虎不發威,你當我是Hello Kitty?!
作者:祖薇
對于明星代言的監管,確鑿是新廣告法的一大亮點。依據新廣告法,藥品、保健食物、醫療機械以及醫療廣告,不準使用代言人,因而趙本山代言蟻力神、范冰冰代言減肥藥、唐國強代言不孕不育病院的盛況將成絕唱;可以代言的產品,明星必需自己先使用,所以,給衛生巾代言的汪東城會從大姨夫的位置上下崗;對于明星代言的熱點——酒類廣告,新廣告法也規定,不能泛起喝酒動作,不能誘導、慫恿喝酒或是鼓吹無節制喝酒……一旦觸碰這些紅線,明星不僅要被沒收違法所得(代言費),還可能被追加一到二倍罰款,甚至此後三年內不能再接任何廣告代言。
受此震懾,9月之後,明星接廣告都異樣謹嚴。以往明星接廣告,只會關注成片中,自己的形象有無被醜化(美工們有無把自己ps成天仙)。而現在,明星們不僅要顧及形象,還要事先審核企業的資質,更會留心成片中,自己的言行、案牘字幕有沒有觸犯禁忌。
那末,到底什麼算代言,新廣告法解釋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之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是形象對於商品、服務作舉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組織。」正因為這樣,有媒體解讀,長虹禮聘鄧超做產品經理是為了規避廣告法對於代言人的追責——鄧超已是內定員工,所以他在廣告中舉薦產品不算是代言。其實這只是媒體的一廂甘願。
在實際執法中,對于代言的認定主要看內容,只要在廣告案牘、畫面中,鄧超以自己身份舉薦了產品,就會被認定為代言,若果長虹出事,他難逃連帶責任。至於有人叫真,作為廣告主的董明珠代言格力、陳歐代言聚美優品、汪峰代言自己參股的耳機是否適合,只能說,沒事時,大家息事寧人,一旦出事,誰都難辭其咎。
「10歲下列童星在廣告中到底是代言仍然是僅僅作為演員參演」,工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司長張國華曾經做出過解釋,「所謂代言是你給這個產品做介紹、做舉薦,一做做一年、兩年,簽合同,你拿代言費。譬如說廣告主或是廣告策動者為了舉薦鼓吹這個產品,他做一個廣告,有一些小孩在那兒表演,介入廣告的流動,這個不是代言人……」所以,代言、參演的區別,一要看廣告,兒童是否主角;二要看合同,簽的是一次性仍然是長期。
至於新廣告法第十四條,「通過群眾傳佈媒介發佈的廣告理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資訊相區別」。此條規定,意在請求廣告擁有識別性,主要針對於大量混跡在新聞報導中的廣告案牘。若果細摳,影視植入廣告確鑿存在「將標註」的可能。無非,業內人士解讀,實際執法中,這種情況應該不會泛起。然而為了防止違法,之後廣告主可能會以投資的形式取代廣告投入加盟影視作品製作,二者的差別之一在於,前者開出的發票是製作費,後者開出的則是廣告費。
當然,新廣告法對于極限用語的界定,也沒有目前解讀中那末變態。整部新廣告法,以及「極限詞」關聯的只有「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進階』、『最佳』等用語。」為何不能使用以上三個辭彙,因為他們的表述太隱約,沒有鑽研資料作支撐。相反,若果你使用「某年度在某行業中銷量第一」這樣的嚴格表述,則不會被阻止。前提是你使用資料以及引用語等資訊時,必需真實準確並且標明出處。
新廣告法之所以頻頻被誤讀,與立法時加入了對於各地執法情況的考量不無關系。各地經濟發展不同,執法環境不同,一部更有彈性的法律遠比四平八穩、逐個例舉的法律更易貫徹執行——法規中看似處處馬腳,但只要你敢於以身相試,就必定會發現「總有一款適宜你」。
無非,既然有彈性,新法能否降妖除了魔,就要看各處所工商部門的執法狀況。這一點上,確鑿有值得玩味的內容:譬如執法力度時松時緊——不查是你的廉價,查你是我的本分。其中最顯明的例子,當屬今年年初,阿里(沒有巴巴)大戰工商總局,想瞭解詳情,請自行百度。
再譬如執法中多施行「民不舉官不究」。對于日趨氾濫的網際網路虛假廣告,意識到上當之時,網民們可能連網頁都來不及儲存,到時候拿什麼證據去舉報違法?
此外,還有一種變了味的「職業打假」。這種「致富」手腕發源於本世紀初某位有名的打假人,目前已被擴散。「職業打假者們」不僅專註於通過打假舉報獲利,而且劃分了勢力規模,對於自己區功能變數內的商家實施維護費軌制,不同的派系之間還會為了爭奪某個商家的節制權大打出手……
與其以及新廣告法玩文字遊戲,媒體們不如多關注,新法執行之中,這些問題的解決——新廣告法發力多大,不在於看起來馬腳多不多,而在於執法嚴不嚴!
這是「玩物益志」衝出娛樂界走向全行業的首篇文章。寫這種文章真累,因為此前我對於新廣告法的瞭解僅僅一知半解。但看到《新廣告法來襲:「全世界第二」冒頭》、《鄧超成產品經理暗地裡:解脫新廣告法限制》之類的文章,我本能的認為,傾盡行業之力、醞釀多年打造成型的新廣告法不會因為簡單的文字遊戲就被玩壞。
所以,我打算從離我最近的明星代言問題寫寫新法。動筆以前,我看了一遍舊法以及新法,通讀了媒體採訪工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司長張國華的文章,又分別與一名常年戰鬥在廣告第一線的同事(他不讓我提名字)以及朋友、上海華誠律所的朱晶晶律師長談了一次。因而,我相信這篇文章未必深刻,但至少不會泛起方向性過錯。(我不是專家,我只是專家思維的搬運工!)但願這篇文章對於大家瞭解新法有所說明。
最後,中秋剛過,給大家拜給晚年!
微信公家號:玩物益志